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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次全体成员(代表)大会 大会决议
时间:2015-3-10 8:16:59  来源:本站原创  点击:1797

株洲市旭日有机农业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

第七次全体成员(代表)大会 大会决议

(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,公历3月8日)

一、   大会审议张利娟同志全权代表本社所作的工作报告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  人;反对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二、   大会审核认可理事会公布的财务开支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 人;反对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三、大会审议了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原则。在我社总部的效益,尚不能达到本市人平收入水平之前,旭日社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全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。每年有盈余时,当年兑现;如不能兑现时,采取挂账,来年或有收益时由理事会酌情兑现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  人;反对 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四、大会审议旭日社《2014年度管理人员工资发放预案》:

1、张利娟社长按满勤:1265×12=15180元;(2014年标准:1265元/月)。

2、易海胡、张林权、易标、程绍英、袁雪姣、高朋、刘凤珍,按实际考勤,按上述标准计算发放。

3、其他管理人员按钟点工计算:(2014年标准:12.5元/小时)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  人;反对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五、大会审议其他人员工资或报酬发放原则:

1、我社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可比照社会上同类人员待遇发给。

2、重要事务顾问报酬、重要业务开支等,授权理事会集体酌情决定;但支出总额必须控制在相关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以内;并及时报告监事会。

3、对于本社有重大贡献的个人,理事会可酌情给予最高不超过所产生效益的过百分之五的奖励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 人;反对 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六、大会审议我社各分支机构发展的文件。

决定将“ 株旭社字【2014】04号《关于要求各分社按照“示范社”标准

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》作为今后各分社或分支机构的建设标准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 人;反对  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七、大会审议了今后我社的成员代表产生原则。

一是以各个分社为主推选产生,代表名额为3人;二是对参政积极性高的

其他成员要求参加代表会议,可于本社网上公布的会议时间前三天,向本社理事会自我推荐,经批准后可作为代表参加代表会议;三是总社理事会的管理人员和聘请的顾问为大会当然代表;四是理事会可根据发展需要直接指定若干成员为代表,人数不得超过3人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 人;反对  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八、大会授权理事会在休会期间,临场处置的权力。

表决情况:同意   人;反对    人;弃权  人。通过□;未通过□。

九、补充事项: 

 

注:本次大会应到36人(其中:9个分社,每个分社3人;总部理事会3人、监事会3人、办公室1人、财会1人);实到30人。

〇成员代表签字:(详见原件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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